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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非法出售他人信息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6-03-05 06:05: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69 ℃

近年来,以电话、售后客服等方式向公民实施诈骗的情况层出不穷,因此上当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人不计其数。部分人对骗局信以为真,是因为对方能清楚的报出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原本只有接受过服务或者进行过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才知道的信息,什么时候变成了众所周知的秘密?不难想象,在利益驱使的作用下,总会有人将他人的信息当做敛财的工具,借出售他人信息的方式获利。不久前,上海嘉定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案件。

上海一男子非法出售他人信息被刑拘

2015年12月,受害人刘女士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几件衣服,并支付了价款,等待卖家发货。第二天,刘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网店客服人员”的陌生电话。在对方确认了自己购买的几件商品之后,这位“客服人员”告知刘女士,由于系统异常,刘女士支付的货款无法到账,厂商不予发货。遂要求刘女士登录某链接办理退还手续。因为该“客服人员”能够明确的说出刘女士购买的商品名称,因此刘女士并未起疑,随后便根据该“客服人员”的指示完成了退款操作。在退款完成不久之后,刘女士的手机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刘女士自己的银行卡被转走了963元。而此时的“客服人员”已经无法联系。刘女士意识到事态的反常,选择了报警。

嘉定警方接到报案,立即对此展开侦查,并很快锁定了锁定了嫌疑人李某。据了解,李某系嘉定某网络公司的售后人员,该网络公司经营的一个网店管理数据平台为一些业务量大的网店提供服务,方便这些网店打理生意。李某的工作则是对购买本公司数据平台的网店进行培训与维护。2015年11月,李某偶然一次在网络上发现有人求购网购订单信息的消息。由于多数网店购买了平台之后并未修改初始密码,李某便利用此弱点进入了某网店的数据库,并在大量的订单信息中筛选出了数十条信息,按照每条3元的价格卖给了网络上求购订单信息的一方。当日,李某借此方式获利200元。见此方法可行,李某在后来多次用该方法盗取订单信息,并以越来越高的价格贩卖给对方。截至被警方抓获,李某已经从中获利近万元。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交代,当初看到有人求购网络订单消息时,就怀疑对方获取这些个人信息是为了实施诈骗。然而为了缓解自己手头拮据的现状,李某依然选择利用工作之便,将公民的信息予以非法出售。目前,李某已被刑拘,警方对涉案人员依然在追查过程当中。

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刑法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限定在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得到信息的渠道必须是在职务工作过程当中,本单位得到的公民信息。可见,刑法对该罪的成罪条件做出了很大的限定。而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成了一种新的时尚,方便着人们的生活。各行各业的服务体系也在随时代发展,客户的个人信息已经由原始的执笔登记变成了电子登记。近年来,不法分子借此机会,从网络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予以进行犯罪活动,使广大公民的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据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上述限制,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海辩护律师指出:凡非法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皆有可能入罪。新的刑法修正案无疑增加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了更加严厉的出发,坚决打击非法盗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我们知道,公民的隐私权不允侵犯,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没有正当原因的情况下,都无权对公民的隐私予以掌握;因工作、提供服务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原因合法获取了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泄露。李某作为某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对多家网店进行管理维护。在工作期间,李某借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多个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贩卖,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导致公民财产受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案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并一直持续。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九)》正式实施。根据刑法的适用原则,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53条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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