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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拖鞋打滑至九级伤残,起诉酒店获赔三万多
发布时间:2016-03-01 06:01: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89 ℃

如今酒店是公司出差,度假旅游必住之地。为让顾客感觉宾至如归,生活便利,现下许多酒店会提供一次性毛巾,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既便利又卫生。浙江的洪小姐就因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打滑而摔倒,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于酒店交涉赔偿事宜未果之下,怒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十八万。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并判决酒店赔偿洪小姐三万多元。

酒店拖鞋打滑至九级伤残,起诉酒店获赔三万多

洪小姐是公司业务部员工,受公司的委派至外地谈生意,并当晚入住了一家快捷酒店。酒店为其提供了一次性拖鞋,淋浴房内也提供了门口的垫脚巾以及在卫生间铺上了一层防滑的地巾。

第二天一大早,洪小姐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入淋浴房洗澡后,再穿着拖鞋在淋浴房行走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当时便疼痛难忍起不来身。洪小姐当即前往医院就诊,而后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最终为九级伤残。伤愈后不久洪小姐便又前往酒店与负责人交涉,希望商谈赔偿事宜,但酒店并未同意洪小姐的要求。洪小姐遂上诉至法院,希望酒店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十八万元。

经法院的审理,判决该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洪小姐三万余元。

 

沪律网律师评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上海合同律师认为:洪小姐入住酒店之时,酒店就与洪小姐产生了合同关系,即消费者与经营者。根据上述法律,酒店在为洪小姐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洪小姐的人身、财产安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对洪小姐做出明确的警示。或者酒店应当在洪小姐的房间内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以确保洪小姐的安全。此项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故该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洪小姐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洪小姐理应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并且应当知晓在湿滑的地面上小心慢走,以防止自己摔跤。洪小姐本人为尽到自身的安全义务,对滑到所带来的伤害付大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的最后判决酒店承担小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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