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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时间:2016-02-21 10:21: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2 ℃

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三)量刑标准

    依《刑法修正案(五)》 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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